关于两年内安排4万亿元资金强力启动内需,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消息,使我们兴奋不已。其中说到: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,提高消费能力。加大力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,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比重。努力消除制约消费的制度和政策障碍,改善居民消费预期,引导和促进居民扩大消费需求。
其中,“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,提高消费能力”;“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比重”;“改善居民消费预期”;“ 引导和促进居民扩大消费需求”特别令人高兴。更令人高兴的是,这一切措施都不是泛泛而说,不是走过场的,而是“出手要快,出拳要重,措施要准,工作要实”。真是天上人间,此乐何极。
关于居民的“消费预期”,长期以来确实受到很多制约,主要是后顾之忧,比如对养老,医疗等方面未知因素的恐惧,限制了居民的消费欲望。这种情况由来已久,所以现在说“出手要快”已经慢了好几个节拍。我们只能在“出拳重,措施准,工作实”几方面下功夫了。特别是“准”和“重”,尤其显得重要。我认为,在“准”和“重”这两点上以“准”最为重要。4万亿怎么用?这块大蛋糕怎么切?全国人民都关注。因此更要讲一个“准”字。目标要看准,对象要选准。如果4万亿投资结果只是造就了更多的千万富翁、亿万富翁,甚至造就了更多的贪官,那就意味着投资的失败。4万亿能够解决多少民生问题,将是评价4万亿投资成败的关键。
4万亿这块大蛋糕,全国人民都看着呢。到底怎么切,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就有不同的期望和主张。本文是旧话重提,借“切蛋糕”的机会,再把企业职工的期望重申一次。这些主张,总工会没有提,政协委员没有提,人大代表没有提,专家学者这些精英们也没有提。我们自己来提一下,也算是自己给自己争取一次话语权。青山作证,苍天作证,企业职工是提了的。以下算是立此存照:
【第一】彻底废除退休双轨制
废除退休双轨制的截止日期,我认为定在1994年比较合适。为什么呢?1994年我国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由劳动部出台了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。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日期。在此之前,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,也是国家的主人翁。这在官方文件和权威媒体上都是这样说的。至少在理论上没有人敢否认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、是国家的主人翁。但自从1994年之后情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。因为《劳动法》和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把劳动者“回归”到了雇佣劳动者的本位。劳动者不再是企业的主人翁也不再是国家的主人翁,他们只是劳动合同中的“乙方”而已。
所以本文只说1994年以前的事。1994年以前,企业职工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职工一样,都是国家职工,享有同等的权利、也尽到了应尽的义务。企业职工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。因此,退休双轨制对他们是不公平的,也是不合理的。所以,凡是1994年以前成为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人,在退休待遇上应该与同年参加工作、相同资历、相同工龄的政府机关退休人员完全相同。在这个事情上,“三年连调”和“再三年连调”都解决不了问题,只有彻底废除退休双轨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趁4万亿投资的机会,一次性把这件事了结了吧。
【第二】对下岗职工给予补偿以示社会公正
这里说的补偿不是指下岗以后领取的最低生活费,也不是进入再就业中心经受培训,以及“一次性买断工龄”的那笔小额款子。我所说的补偿,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对于为了社会发展而做出牺牲,承受了改革的阵痛,代替时代而受难的下岗职工们,给予适当的回报,以示感谢。好比一艘因风暴而濒于沉没的轮船,为了保住大多数人的性命,先是往海里扔货物,然后,有一些同样是活生生的人,或者出于自愿,或者是被统一安排,一个一个地跳进了惊涛骇浪之中。轮船负荷减轻了因此没有沉没,大多数人的性命保住了。当风暴停歇之后,轮船拉响汽笛,直挂云帆济沧海,开足马力奔前程。这时候,那些在危急关头跳下大海的人,侥幸还没有被淹死,还在那里挣扎。船长、大副、二副、水手,以及乘客们,如果都是些高尚的人们,就应该立即地、毫不犹豫地,怀着虔诚的敬意,把这些殉难者迎上船来,献上食物,献上衣物,还有尊重和感谢。
我说的补偿,就是这个意思。
我所说的补偿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,不是同情和怜悯,不是打发,不是春节前夕的慰问品和慰问金。而是体现社会公正的一种理智的规范的应该形成制度的运作,是对牺牲者的应有回报。在现阶段,是对下岗职工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支付,是对他们建立谋生手段的必要援助。在下一阶段,当社会进入全面小康,多数人成为“中产阶级”以后,社会应该一次性地帮助曾经下岗的职工进入“中产”行列,以示公正,以示良知,以示没有忘记。如果下岗职工已经过世,则应把社会的回报体现在他们的子女身上。我们现在已经具有了这个经济实力。4万亿不是小数目,我们就在当代把这笔“债”偿还了吧。
【第三】善待内退职工以示公平
内退的全称是“单位内部退养”。“内部退养”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(1993)111号令《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》,其中规定: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,经本人申请,领导批准,可以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内部退养。但那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。至今为止,内退职工的地位和待遇,在法律上都是界定不清楚、不严格的。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企业搞的内退办法五花入门,内退职工的待遇和地位,更多地、主要地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来解决。因此矛盾多、纠纷多。内退职工的很多具体的利益要求都得不到解决。因为“无政策依据”。内退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怪胎,当内退职工提出具体的利益要求时,企业或者政府官员却喜欢用“无政策依据”来打发他们。岂不是件怪事?
本文所提“善待内退职工”,其实要求很简单:在调整养老金时,把内退日期认定为退休日期。
这几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“三年连调”和“再三年连调”,都是要讲退休日期的。对那些退休比较早、退休金比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,有一定的“倾斜”。但是,内退职工虽然实际上属于“退休比较早”、“退休金比较低”的人员,但他们正式办理退休的时间却相对比较晚。如,我认识一位内退职工,是1994年内退的,而正式办理退休却是2005年,按照“三年连调”和“再三年连调”的具体方案,他只能按2005年退休的人员调整养老金。这显然不公平。所以,本文所说“善待内退职工”,特别提出、也是唯一提出的要求:那就是在调整养老金时,把内退职工的内退日期视为退休日期。
既然我们可以对民营企业家给予最大的理解和宽容,为什么不能对企业内退职工也给点理解和宽容呢?
【第四】尽快地、全面彻底地给企业职工解决住房补贴这个“历史遗留问题”
住房补贴是全国性的一项政策。它是从一个叫做“住房货币化分配”的政策中派生出来的。自从1998年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》(国发[1998]23号)下发以后,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了,福利房寿终正寝了,职工住房走上了市场化、货币化的道路,代之而起的是“住房货币化分配”。简言之,“住房货币化分配”就是给各
| 文章评论 | 共0条评论 | 0 |



评网猜你会喜欢以下文章
他们可能和你有共同的兴趣